共(gong)青(qing)城(cheng)體育局非(fei)法(fa)占(zhan)地案
據(ju)查,2009年(nian)9月,共(gong)青(qing)城(cheng)(cheng)體育局(ju)未經批準,在共(gong)青(qing)城(cheng)(cheng)南湖(hu)(hu)大道珍珠湖(hu)(hu)旁占地(di)37.6畝(mu)(其中耕地(di)0.5畝(mu))修(xiu)建共(gong)青(qing)城(cheng)(cheng)網(wang)球場。共(gong)青(qing)城(cheng)(cheng)國土資(zi)源局(ju)對該(gai)局(ju)已依法作出(chu)行政(zheng)處罰。共(gong)青(qing)城(cheng)(cheng)紀檢監察部門對該(gai)局(ju)辦公(gong)室主(zhu)任(ren)王某(副(fu)科級)給予行政(zheng)記過處分。
對上述新聞我看了半天,總感覺是不是網易的小編打錯字,但是經從其它網站查證這確實是真的。我有點、很是、相當、特別的奇怪,體育局建網球場不至于由辦公室主任拍板吧,要是這樣這個辦公室主任的權力也太大了,比局長的權力還要大。我不知道也猜想不出共青城紀檢監察部門是憑什么只處罰這個辦公室主任的,按照中國官場的權力分配,這個辦公室主任不可能是網球場建設的決定者,甚至體育局局長都不是決定者,在九江市范圍內體育局屬于窮得蛋痛的清水衙門,如果沒有縣級財政的支持是不可能修得起網球場的。既然體育局有如此大手筆征地建網球場,顯然是有可以調動財政資金的更大官員的許可才行,可是這個人是誰呢?他為什么不受處分?這個辦公室主任充其量是工程的具體管理人罷了(當然這還要是局長信得過的心腹才有可能,不能肥水流了外人田),對決策者不處罰卻對一個具體做事人給個處分,這種“處罰太極”打得真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了。這樣的處罰不通報也罷,這一通報倒給黨抹了一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