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跑道法律保護方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 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是指用于體育訓練、比賽和健身活動,按國家規定標 準建設的體育運動場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設備,包括:
(一)由國家投資或籌資興建的、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內部使用的體育設施;(三)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 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體育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統稱縣 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 有關工作。
第七條 對在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 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應按國家規定規劃預留公共體育設施用地。
鄉鎮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納入鄉鎮建設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將體育基本建設資金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本地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的公共體育設施以及鄉鎮的公共體育設施,其建設 資金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贊助等方式參與公共 體育設施建設。
第十條 小型體育場(館)及運動員訓練用房建設投資,按零稅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 向調節稅。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除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征收有關稅費外,不 得征收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建成標準田徑場、標準游泳池、帶看臺的燈光球 場和綜合訓練館(房)等體育設施,以滿足全民健身和業余訓練的需要。
學校應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設施。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 的,應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準。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應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 動中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因地制宜地建設體育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公共體育設施的面積應達到國家規定 的標準。農村居住區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符合農村實際。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體育設施,應按規劃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改建、擴建和拆遷公共體育設施,應先征得產權人同意。嚴格控制將位于城市中心地 段的公共體育設施拆遷到偏遠地段。重建公共體育設施,不得縮小規模,改變性質和用途 。
公共體育設施確需改變性質和用途的,在履行規劃建設報批手續前,須征求當地縣級 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并按照不低于原體育設施標準、規模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 還。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體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和環保 等方面的規定。
大中型公共體育設施應有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體育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興建經營性體育設 施,應征求當地建設和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體育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有縣級以上體育行 政部門參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維修、使用、安全和衛生等管理制度 ,配備專職人員管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應有專職或兼 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定期保養、維修。非經營性的大中型公共體育設施的重大 保養、維修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向社會開放,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不需要專門 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應免費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的,應在收費上對學生、老年人 、殘疾人給予優惠。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 用率。
第十九條 公民應愛護體育設施,遵守體育設施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tiao) 利用公共體育設(she)(she)施進行(xing)經營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zheng)府(fu)應(ying)(ying)制(zhi)定優惠政(zheng)(zheng)策予(yu) 以扶(fu)持,所得收入(ru)應(ying)(ying)優先用于公共體育設(she)(she)施的保養、維修和管(guan)理,財政(zheng)(zheng)、審計(ji)部門(men)應(ying)(ying)加(jia)強 指(zhi)導、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塑膠跑道國家標準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塑膠跑道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使用和維修。本標準適用于以聚氨酯為主要材料的混合型彈性體鋪設的體育場、館跑道。
2、定義塑膠跑道是指用具有橡塑性質的合成材料彈性體鋪設的用于田徑比賽的場地鋪面面層。
3、引用標準GB/T 531 橡膠邵A硬度試驗方法GB/T 1681 硫化橡膠回彈性的測定GB 2941 橡膠試樣環境調節和試驗的標準溫度、濕度及時間GB 9865 硫化橡膠樣品和試樣的制備GB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GB 10633 鋼卷尺GB/T 10654 高聚物多孔彈性材料拉伸強度和扯斷伸長率的測定
4.1 外觀與尺寸
4.1.1 外觀無裂痕或分層現象;防滑層與底膠層粘合牢固、凹凸現象;表面色澤均勻、耐久。
4.1.2 標志線標志線應清晰、不反光,無明顯虛邊、與面層粘合牢固。各標志線位置距終點線間的距離長度不允許出現負差應小于1/10000。
4.1.3 平整度合格率塑膠跑道平整度合格率不小于85%。
4.1.4 厚度用于比賽的塑膠跑道的厚度不小于13mm,其他非比賽用輔助面積厚度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4.1.5 坡度塑膠跑道的橫向坡度不大于1:100,縱向坡度不大于1:1000。
4.2 物理機械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項目 指標
硬度(邵A),度 45~60
拉伸強度,Mpa ≥ 0.7
扯斷伸長率,% ≥ 90
壓縮復原率,% ≥ 95
回彈值,% ≥ 20
阻燃性,級 1
注:1)該項目由供需(xu)雙方商定。
5、試驗方法
5.1 平整度合格率的測定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
5.2 厚度的測定按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
5.3 長度的測定 在直道上的跑道長度用精度不低于±10mm/km的測距儀或符合GB10633規定的1級鋼尺測量。當用鋼尺測量時,應按鋼尺的全尺長校正值及溫度膨漲系數對鋼尺示值進行調整,包括彎道的距離長度,彎道部分長度,應將長度值換算成以半圓圓心為圓心的該長度所對的圓心角角度值,再和精度不低于±2″的經緯儀測量。
5.4 坡度的測定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
5.5 硬度的測定試樣按照附錄D中D3.1條的規定制備,用GB/T 531規定的方法測定。
5.6 拉伸強度、扯斷伸長率的測定試樣按照附錄D中D3.1條的規定制備,用GB/T 1.654規定的方法測定,拉伸速度為100±10mm/min。平行測定的兩個結果之差,拉伸強度不大于0.2Mpa,扯斷伸長率不大于22%。
5.7 回彈值的測定試樣按照附錄D中D3.1條的規定制備,用GB/T 1681規定的方法測定。平行測定的兩個結果之差不大于4%。
5.8 壓縮復原率的測定按照附錄D規定的方法進行。
5.9 阻燃性的測(ce)定按照(zhao)附(fu)錄E規定的方法(fa)進(jin)行。
6、檢驗規則
6.1 生產廠應保證產品質量。每批產品均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說明書。
6.2 組批和抽樣:檢驗時以每項塑膠跑道工程為一批。每批均應進行外觀與尺寸檢驗和物理機械性能檢驗。進行物理機械性能檢驗時按6.2.1~6.2.4條規定取樣,每塊試樣均應進行測試,結果取其算術平均值。
6.2.1 以施工時每一次混合料量為一抽樣單元,按表2規定的規格及數量,隨機地按施工順序與施工平行抽取。樣品在現場條件下停放時間不得少于48h。
6.2.2 樣品應用塑料袋包裝,并置于陰涼干燥上,包裝上須注明工程名稱、取樣日期、取樣部位、現場氣候條件、取樣人及有關特殊說明。
6.2.3 樣品固化14天以上方可進行測試。也可在實驗室進行加速固化。樣品有效期為六個月。6.2.4 必要時,可以直接在竣工后的塑膠跑道上挖取樣品,抽樣時以20m3為一抽樣單元,按GB 10111獲得隨機數再按預先規定的順序確定抽樣點。
6.3 合格(ge)判定:檢驗結果(guo)符合4.1,4.2要求時(shi)判為合格(ge)。當檢驗結果(guo)有一項不合格(ge)時(shi),應另行雙倍取樣進行檢驗,其(qi)算術平(ping)均(jun)值仍(reng)不合格(ge),則判該批(pi)塑膠跑(pao)道不合格(ge)。
7、使用、保養、維修
7.1 在具備適當排水設施的情況下,可全天候使用。
7.2 應按其使用范圍合理使用,要保持清潔,避免長期荷重,避免機械沖擊和摩擦,以延長其使用壽命。
7.3 維修應由專業施工隊進行。
附 錄
A塑膠跑道平整度合格率的測量方法(補充件)
A1 適用范圍本方法適用于塑膠跑道平整度的測量。
A2 定義平整度:塑膠跑道平整度是指用3m或1m距離內的最大凹陷表示的塑膠跑道的平整程度。A3 儀器A3.1 3m直尺:尺長精度為±3mm,尺的底面平直無缺陷。
A3.2 塞尺:0~25mm精度為±1mm。
A3.3 經緯儀:精度±2°。
A4 測量步驟A4.1 以塑膠跑道的曲直分界線為界,直道沿橫向與縱向每3m標一個點。彎道以圓心點為圓心,用經緯儀每5°做一放射狀線,每3m標一個點。將3m直尺輕放于任何相鄰兩點之間,用塞尺測量最大局部凹陷不超過4mm,或將1m直尺輕放于任意兩點中部,用塞尺測量最大局部凹陷不超過3 mm,即為合格點。每組測量總測量點不應少于40個。
A5 結果計算 P(%)=R1/R2×100 式中:P——平整度合格充,%; R1——合格點數; R2——總測量點數。
A6 測量報告(gao)(gao)試(shi)驗報告(gao)(gao)包括(kuo)以下內容:a.測量點數;b. 測量時天氣(qi)情況(kuang);c. 測量結果;d. 特殊記錄;e.測量者及測量日(ri)期。
附 錄
B塑膠跑道厚度測量方法(補充件)
B1 適用范圍本方法適用于塑膠跑道厚度的測量。
B2 儀器游標卡尺或厚度計,精度為0.01mm。
B3 測量步驟在塑膠跑道上挖出一個直徑為10~25mm的試樣。按照GB9865中4.8條規定的砂輪研磨試樣的上、下表面,直至磨出的面積大約占試樣研磨面面積的50%。然后用游標卡尺或厚度計從三個不同角度測量試樣上下表面間的厚度,精確到0.01mm。
B4 測量結果測量結果取三個測量值的中值,并保留一位小數。
B5 試(shi)驗(yan)報告試(shi)驗(yan)報告包括(kuo)以下內容:a.取樣位置;b. 試(shi)驗(yan)結果;c. 特殊記錄;d. 試(shi)驗(yan)者(zhe);e.試(shi)驗(yan)日期。
附 錄 C
塑膠跑道坡度測量方法(補充件)
C1 適用范圍本方法適用于塑膠跑道橫向和縱向坡度的測定。
C2 儀器
C2.1 經緯儀:精度±2″。
C2.2 水準儀:精度±1mm。
C3 測量步驟
C3.1 自塑膠跑道曲直分界線始,直道每10m標1組點,彎道以圓心點為圓心每15°標一組點,每組點包括第1道內沿和第8道外沿兩點。
C3.2 用水準儀測量每點的標高,并計算每組兩點的高差和第1道及第8道同道上相鄰兩點的高差。C4 結果計算橫向坡度: P1=h1/L1 ………………………………………………(C1) 式中:P1——橫向坡度; h1——每組兩點的高差; L1——每組兩點間距離。 縱向坡度: P2=h2/L2 ………………………………………………(C2) 式中:P2——縱向坡度; h2——同道上相鄰兩點的高差; L2——同道上相鄰兩點間距離。 橫向坡度及縱向坡度結果取各測量結果的絕對平均值。每批測量不少于40組。
C5 試(shi)驗(yan)報(bao)告 試(shi)驗(yan)報(bao)告應(ying)包括: a.測量點數; b.測量結果(guo);c.特殊記(ji)錄;d.測試(shi)者(zhe)及測試(shi)日期(qi)。
附 錄 D 塑膠跑道壓縮復原率試驗方法 (補充件)
D1 適用范圍 本方法適用于塑膠跑道壓縮復原率的測定。
D2 定義 壓縮復原率指按規定的方法對試樣進行壓縮變形試驗,并在自然狀態下恢復3min后,試樣在壓縮前后的厚度之比。
D3 試樣
D3.1 試樣制備 在樣品中部距樣品邊沿不少于50mm的區域內裁取試樣,裁取的試樣按照GB 9865中4.8條規定研磨,經研磨后的試樣在試驗前按照GB 2941中的規定停放。
D3.2 規格及數量 試樣厚度為12.0±0.5mm,邊長為50±0.5mm的正方形。每個試驗不得少于3個試樣。
D4 試驗步驟調整壓力機,使其壓縮速度為50mm/min,并調節厚度指示裝置。然后使試樣與上、下壓板接觸(壓力指示為5N時)開始記錄厚度。開動壓力機,使試樣以50 mm/min速度被壓縮,壓縮至原厚度的70%后恢復自然狀態,作為第一次預壓,共預壓3次,每次壓縮之間應使試樣在自然狀態下停放3min。按上述方法進行第四次壓縮,準確的使試樣變形50%后迅速恢復自然狀態,并在試驗室條件下恢復3min,測量其厚度,精確到0.1mm。
D5 結果計算壓縮復原率:K(%)=h1/h0×100 式中:K——壓縮復原率,%; h1——壓縮后試樣厚度,mm; h0——壓縮前試樣厚度,mm。 試驗結果應取3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結果應表示至整數,但任何一個試樣結果超出算術平均值的±10%,該組試驗無效,應重新取樣作試驗。
D6 容許差 平行測定兩結果之差不大于1.5%。
D7 試(shi)(shi)驗(yan)(yan)報告(gao)應包括下列(lie)內容(rong):a.樣品來源;b. 試(shi)(shi)驗(yan)(yan)室溫度、濕度;c. 試(shi)(shi)樣厚度;d. 試(shi)(shi)驗(yan)(yan)結果(guo);e.試(shi)(shi)驗(yan)(yan)者(zhe)及試(shi)(shi)驗(yan)(yan)日期。
附 錄 E塑膠跑道阻燃性能測定方法(補充件)
E1 適用范圍本方法適用于在適度火焰作用下,判斷水平塑膠跑道的阻燃性。
E2 定義在火焰作用下,當燃燒熄滅后,塑膠跑道表面留下的燃燒斑塊的直徑小于或等于50mm時,為1級阻燃。
E3 試樣制備試樣應從試驗對象的不同位置裁取,試樣規格為100 mm。每個試驗一般應測定5個試樣。測試前,試樣至少在試驗條件下停放48h以上。
E4 儀器及試劑
E4.1 由重疊的直徑為25 mm的薄纖維織物組成的纖維層圓片(例:薄棉布);
E4.2 濃度為96%的酒精;
E4.3 容量為10 mL的量筒或2.5 mL的移液管;
E4.4 至少如試樣大小的20 mm厚的風干木板。
E5 測定步驟在試樣中部放置重量為0.8g的重疊的纖維層圓片。纖維層圓片用2.5 mL酒精均勻浸泡,然后點燃并使其自然燃燒,當然燒火焰和余輝熄滅后,測量在試樣表面留下的燃燒斑塊的直徑大小(精確到1 mm)。試驗應在不通風的地方進行。在燃燒時,如纖維層發生翻轉而影響燃燒斑塊的大小時,應重新更換試樣補作試驗。
E6 試(shi)驗(yan)(yan)結果5個試(shi)樣表面(mian)留下(xia)的(de)燃(ran)燒斑(ban)塊(kuai)的(de)直徑(jing)均小(xiao)于或等于50 mm,該(gai)樣品可判(pan)為1級阻(zu)燃(ran)。E7 試(shi)驗(yan)(yan)報告試(shi)驗(yan)(yan)報告包(bao)括(kuo)以下(xia)內(nei)容:a.樣品名稱、顏色、厚度;b. 阻(zu)燃(ran)性能;c. 最大燃(ran)燒斑(ban)塊(kuai)的(de)直徑(jing);d. 特殊觀察;e.試(shi)驗(yan)(yan)者及試(shi)驗(yan)(yan)日期(qi)。
附(fu)加(jia)說明:本(ben)標準由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化學(xue)工(gong)業(ye)部(bu)提(ti)出。